十、包装及标志鉴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除散装及裸装货之外,一般货物都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商品本身性能的包装,同时,在外包装上必须刷上明晰可认的标志,以便在装运、转运、交接等过程中易于识别,防止错运或丢失。
商品包装大致可分为两种:⑴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安全,便于运输储存。按包装外形有袋、包、桶、箱、篓等,按包装材料分有纸、棉、麻、竹、木材、塑料、金属等,又有新旧之分此外还有托盘、集装袋、集装箱等集合包装⑵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是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有美化和宣传商品,便于销售等作用。其种类很多,如适于展览陈列用的直挂式、堆叠式等易于识别的有透明式、开窗式等便于携带或其它用途的有手提式、礼品式、易开式、配套式等还有真空包装、热收缩包装、贴体包装、起泡包装包括新型垫衬物等包装好的商品,可提高商品身价。
运输包装上必须有包装标志,俗称唛头,实际上唛头只是包装标志的一部分,唛头一般用三角形、圆形、方形等图形或几个英文字母组成。包装标志一般包括生产国名、生产厂、发货港、目地港、收货人、货名、规格、唛头、批号、件号,有关货物的重量、体积,以及指示性标记、警告性标记等。
指示性标记是根据商品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如“向上”、“防湿”、“小心轻放”、“防热”、“防冻”、“由此吊起”、“由此开始”、“重心点”等图形标志有的用文字标明“勿用手钩”、“勿近锅炉”等。用以防止货物遭受损害。警告性标记是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商品作出的危险标志,要求清楚明显并印刷在显著的位置。
包装及标志鉴定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材料和现状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鉴定,证明商品的内、外包装和标志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贸易合同或运输契约的规定相符,出具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交接、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十一、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办法
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严重,每年由保险公司支付国外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遭受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出商品包装管理、防止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加工部门、供货部门、装卸运输部门、仓储部门、出口经营部门、以及商检、海关等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在生产收购、运输、储存、检验、出运等各个环节上对出口商品加强对包装的检查管理,严格交接责任制度,坚决堵塞漏洞。
其中对商检部门要求在抽样、检验品质、鉴定重量、验舱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质量。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商检人员应经常深入港区、车站、仓库、货场了解商品的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染及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包装,应联系海关,严格把关。商检部门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出口合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则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购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发证放行:
⑴纸箱:①箱身塌陷或破烂②应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未经封盖封口的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⑵木箱、木桶:①箱板、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弛、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⑶钢桶、塑料桶:①渗漏严重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⑷各种袋子:①缝口松散,包皮破烂,或严重钩损、撕损②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的。
⑸其它异常情况:①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有破碎声响②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的③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的④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的⑤有腐烂或严重异味的⑥摔坏或破烂的货件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装标志,而货件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凡属于上述情况的,须经发件人修补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发运出口。有关修补、更换包装的工作,应尽可能在货物运到港区、车站以前进行。如在仓库难以修补、更换或货物已运抵港区、车站后才发生的破损、污染,必须在装船、装车前完成修补或更换包装的工作。
十二、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的有关规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所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并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性能鉴定。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后,工厂应按照报验的设计、工艺和材质规格组织生产。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适当缩短周期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改进。在鉴定周期内,商检机构负责抽查。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对申请性能鉴定的包装容器,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对合格品签发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并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商检机构在接受使用鉴定的申请后,经鉴定合格签发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港务部门凭鉴定结果单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如果货物需分批出运,可由港务部门在鉴定结果单正本上逐批核销。
外贸合同规定或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包装鉴定结果单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取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