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试样安放
在安放试样前,要保证同试样接触的圆筒环面与胶垫是干燥的。用玻璃量筒准确量取100mL蒸馏水倒入圆筒中,然后将已称好重量的圆形试片安放于圆筒的环形面上,被测面朝着有水的方向,并将试样压盖盖在试样上,使之于圆筒固定在一起。将圆筒翻转180°,同时开动秒表计时。每测定5次,根据纸的吸水量大小再补加一定量的水。
6.3吸水时间
吸水时间是指从水于试样接触开始到吸水结束时的时间。这个时间,可根据纸或纸板不同的吸水能力来选择,并与下表相符合。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时间,但要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在吸水结束前10-15s时,将圆筒翻正。
6.4从圆筒上取下试样,放在一张吸水纸上,注意试样吸水面向下,在到达吸水时间前2s时,再在试样上面放两张吸水纸,在平整坚硬的台子上用光滑压辊在4s内往返一次,使试样表面呈无水光泽,把试样迅速取出称量,准确至0.001g,注意每张试样只能测试一次,不得重复使用。吸水纸只要能保证其吸收性即可重复使用多次。
6.5试样舍弃
对于用吸水纸吸水后表面仍有过量水或试样本身已被水透过,则应舍弃该试样。若舍弃超过20%时,应缩短试验时间,直至得出满意结果,但试验时间最短应为10s。
7试验结果计算
试验结果依据下式计算,以g/m2表示,精确到一位小数。
C=(G-G)100
式中:C——可勃吸水值;
G——吸水后称出之试样质量,g;
G——吸水前试样质量,g。
8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试验依据的本标准号;
试验所用吸水时间、水温度;
试验所得结果的平均值、标准偏差或变异系数;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操作;
舍弃试样数及舍弃理由。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造纸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首次公布于1964年,第一次修订于1979年。